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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发有礼,你真的就信了吗?

发布时间:2014-11-15 22:46浏览1015次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工具的兴起,人们的消费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而商家则借助移动互联网东风,开始了新形式的营销(其中微信营销被商家广泛应用),争相推出自己的微信支付方式及公众账号,以及举行各种“转发微信就能领取礼品”的活动,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然而,销售渠道的丰富在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

  市民

  商家微信转发有礼活动“食言”


  11月11日被称为网民的疯狂购物季。当日,柳州市一楼盘也借势推出了“转发微信送100元购物卡”活动。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四五千名市民到达现场后却发现领不到购物卡,还吃了“闭门羹”,大呼被骗。不少市民由此聚集在售楼部抗议,气氛一度紧张。

  据了解,当事楼盘“转发微信领购物卡”的活动已进行有近3个月了,之前确实是只要转发了微信即能领50元购物券。由于恰逢“双11”,商家在微信上宣称只要转发该楼盘的广告微信到朋友圈,便可在当日领取100元购物卡,而且还是“来了就送”。

  如此优惠的活动迅速吸引了近五千名市民到场,其中有不少市民还开着车拖家带口来到该楼盘领券。当日上午10时,蜂拥而至的市民在楼盘外排成了两三百米的“长龙”,由于人数众多,再加上当天还下着雨,场面一度失控。

  商家随后宣布,该活动暂停。这引发了不少市民的不满并滞留在活动现场抗议。“我们按照微信上的提示已转发至朋友圈,履行了帮助宣传的义务,而且都是大老远跑来,房开更应该履行原先的承诺,而不是关着大门躲起来。”一大清早就赶到现场的王女士表示,房开这样的态度令人心寒,并直斥其不诚信。

  “我们上午七八点钟就从五里亭那边赶过来了,九点多到达的现场,刮风下雨地一直等到现在,现在(房开)说不发就不发了,这不是骗人吗?”张女士表示,由于房开让转发的微信里没有注明领券数量、也没有注明领完即止,所以她便请了一个小时的假和同事一起过来领券,不料券没领到反而受了一身的气。

  对此,该楼盘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由于领券的人数超乎预料,局面一直无法控制,为了保障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房开通知了当地公安部门民警赶来维持秩序;为了预防意外发生,再加上该活动没有到公安部门备案,应公安部门要求暂停该项活动。该楼盘还表示,对于当日已经领到号的市民保证能发券,而对于没有领到号的,出于安全考虑应相关部门要求不再发号,所以主办方也没办法。

  据了解,除了此楼盘外,此前柳州还有两个楼盘也曾发生过类似被市民举报失信的情况。

  现象

  微信营销“食言”案例不鲜见


  除了“转发微信送礼”这样的营销手段备受商家欢迎外。半年前,在柳州的微信朋友圈内,微信“赞营销”也一度成热潮。有市民向记者表示,“赞营销”商家有的是真心实意 ;有的却纯粹为了赚噱头,忽悠消费者。

  广西科技大学的小韦同学称,年初时他曾参加某通讯公司的点赞活动,虽按要求集满了88个“赞”,但当她按流程准备领取礼品时,商家却单方面“食言”终止了活动,“免费为商家做了宣传,很浪费感情”。

  陈女士则告诉记者,今年5月,她参加了柳州市某商贸公司利用网络“点赞”的一个促销活动。该公司声称,只要获得72个“赞”,就可以免费到商家那里领取美容套装。当陈女士收集完72个“赞”去领奖时,工作人员却表示礼品已经发放完毕。陈说,商家并没有在当初的信息中写明礼品数量有限,也没有相关提醒。这样的活动很“坑爹”。

  然而更让人吃惊的是,部分不良商家在“点赞”的背后埋下了陷阱,设置了包装费、手工费、邮费等隐性消费项目。市民张小姐2月份参加了深圳一家商家举办的收集“点赞”即可获赠一台价值1500元智能手机的活动,不过当她欲联系商家领奖品时,却被告知要缴纳600元的邮费、手续费才能领奖。张担心有诈,最后放弃领奖。

  对于部分商家无视平台规则和用户体验,屡次利用朋友圈“集赞”,甚至出现预付邮费欺诈、骚扰用户现象。今年年初,腾讯启动了打击网络黑色产业链的雷霆行动。6月9日首次披露成果显示,在短短一周内微信累计封停了2000万个招嫖账号和3万个假货公众账号。同时,微信从6月9日起开始升级全新技术手段,对“集赞”行为进行全平台清理和规范。

  随着“微信集赞”被叫停,商家微信营销出“新招”:以转发代替集赞。对于此类诱导转发的行为,腾讯微信出台新规,多条件限制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的营销行为,对平台进行规范。

  工商

  对商家微信虚假宣传可进行处罚

  针对多次出现的微信营销风波,记者采访了柳州市工商局北站工商所。该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曾接到过几起对微信营销的投诉,并进行了相关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微信营销目前仍属新生事物,法律尚无具体的规定,只能参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法。

  以10月31日北雀路某楼盘的微信营销活动为例,此前商家称市民转发楼盘信息到朋友圈即可领取一张价值50元的超市购物卡。不少市民按要求转发了信息,但是没有领到相应的购物卡,于是以商家存在欺诈为由,投诉到12315。但是经工商部门调查,情况与市民投诉有所出入,该楼盘的活动持续15天,当日是最后一天,前14天已按要求履行承诺,最后一天是因排队人数太多、现场局面混乱的客观原因而取消。事后商家也与排队的市民进行协商,妥善进行了处理,主观上没有欺诈恶意,工商无法认定其为虚假宣传。

  该负责人表示,商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出的促销宣传信息,仍可被认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商家在微信内容里进行了促销宣传,有明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为消费者设置了义务,如转发就可领购物券等,事后不兑现承诺,存在主观恶意,有证据可证实的,可视为虚假宣传给予处罚。

  今年该所曾对一起微信营销活动进行过处罚,该活动是某个商家通过公众号发布信息,称转发即可参与抽奖,其中一个奖项的奖品是一台微波炉。微信上没有注明微波炉的型号,只有一张图片,图片上的微波炉是某款高端品牌产品,但是有消费者发现被抽中后得到的实物与图片不符,是款低端微波炉,据此进行投诉。商家的抗辩理由是,并没有说明奖品一定是图片实物,而且微信里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说明,工商部门以“霸王条款”对其进行了1000元的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接到的投诉来看,更多的是商家在发布微信信息时,就活动时间、地点、促销条件、参与人数等提前告知不清,以至于出现活动现场混乱。但是,网络的传播效果往往是不可控制的,商家在进行此类营销活动时,必须保证发布的信息内容真实合法、对相关的规则要求提前告知、活动现场兑现承诺做好相关预案,以保证活动可控有序地进行。

  律师

  此类行为性质较难界定

  对于商家推出的“转发微信送券”活动,律师们表示目前在法律上难以界定。

  有律师认为,商家通过微信等平台发布此类“转发即可获赠购物卡”的行为应称为合同上的要约,如果市民按要求进行转发则被视为履行了义务,则合同成立;商家反悔而不履行承诺则被认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过,也有律师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赠送购物卡、可获得抽奖机会等行为是商家的单方面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在实践承诺之前都可撤销,除非是公益性质的赠与。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的蒋文章律师认为,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性质很难确定,得视具体情况判断,而且取证也较难,碰到类似问题,市民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观点

  监管缺失 关键还靠商家自律


  对于风生水起的自媒体营销,广西师范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谢晖认为,他个人对微信营销不持乐观态度,他认为微信仍是一个社交平台,更多的是承担人际交往功能,有特定的朋友圈,仍属小众传播,而不是信息发布平台。

  商家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营销,也是看到了其优势:因为与传统媒体相比,微信朋友圈更多的是基于熟人间的关系、信誉建立,受众容易相信和接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目标受众也更为明确;传统媒体则更多的是依靠公信力,对不特定的人传播。

  目前,微信营销有一定的发展,但是远未形成气候,目前针对微信营销的研究更多的是在如何利用好这一平台进行营销,法律和监管方面仍比较滞后。

  在目前的情况下,微信营销更多的是靠商家自律;而市民也要加强判断,不要盲目跟风。


   互联网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商家来说,微信确实是一个有效的传播工具,它既可借此宣传,也可实现买卖双方的互动。不过,不少商家微信营销手法还比较肤浅,大多数商家仅停留在发布产品、促销信息,或是通过转载类似心灵鸡汤类的文章或搞笑视频来提升自己在微信用户中的知名度,这仍未摆脱“我说你看”的传统宣传路数,时间久了,便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或无视。

  微信是一个使用范围很广泛的社交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互动而不是说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若商家只是利用微信宣传而不与消费者互动,那么对消费者的触动和吸引力就会很有限。然而,商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微信营销其实是把双刃剑,若其推送的信息不对消费者口味或其中含有虚假、欺诈的内容,那么宣传效果就会适得其反,很容易招来消费者的反感甚至是抵触。